今天看到新聞,說有一個法拍案件底價3百多萬,最後拍出的價格是5千多萬
台南市南區一幢屋齡24年的3層樓透天厝,昨(4日)遭二拍,底價308萬元
結果7人搶標,最後由持有建物所有權的楊姓自然人,以5676餘萬元天價標得
比底價高出18倍,換算每坪超過278萬元。
而這筆得標者是原建物的所有人。我很納悶他這麼做的用意是甚麼??
後來新聞中也有寫出原因,因為在出價大於等於底價的情況下
得標人土地的部分可以直接填寫原本的底價176萬元
並把增加的5000多萬價金都加在自己所持有的建物上
「一般來說,加價會加在土地上,主要是為了省未來的土增稅,但這個物件的情況是
建物持有人並不是債務人,所以多餘的5000多萬即便真的繳出去了,執行處也必須退還
因此甚至可以跟執法機關商討抵銷,只需繳納土地部分的費用。」
請問版上大家對於這樣的手法,有其他的看法嗎??他這樣做真的是萬無一失嗎??
我的意思是說,萬一執法機關不同意只繳交土地的價金,而是要求他要先繳完全額
那萬一他繳不出五千多萬,這筆法拍是不是算是流標了呢?他就失算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