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不錯的物件 有準備出手下斡旋
但昨天看了建物謄本 才發現房子有點問題
在所有權狀部看到今年三月執行署發函進行查封登記,推測屋主有金錢上的問題,才會進行
賣房。(房仲也很不老實,當初說是屋主要搬家才賣)
所以想拼拼低於行情價看看,測試屋主會不會急需用錢,趕快脫手。
可是另一個不懂的是,謄本往下看他除了把房子拿去抵押給銀行、還有做一筆500萬的貸款?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買了這間房子,他這筆500萬會轉移到我身上?還是原屋主要承擔?
如果要避免未來轉嫁成我的債務,是不是訂立契約時要註明清楚?還是根本放棄這物件,直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