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大神給我的回應
我後來向房仲要到了土地謄本,看起來是確實有分割
然後其中的兩小塊是這棟房子底下的地
所以地目應該是沒問題了。
但新問題出現了:
那棟房子有73年的建築使用執照,但我在高雄市建管處的網站上查不到
( https://build.kcg.gov.tw/index.aspx?au_id=19&sub_id=83 )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也查不到
( https://ep.land.nat.gov.tw/ )
這樣是不是就代表這棟房子並沒有做過保存登記呢?
後來保存登記的部分也跟房仲確認過,確實沒有做過
爬了版上關於保存登記的文章,不登記依然是可以交易的,只是需要稅籍轉移
因為如果沒有轉移房屋稅籍,就很難證明擁有房子的所有權,未來可能有問題
但由於房仲還特別說了一句「因為做保存登記還要去補稅」
暗示著過去可能有段時間是沒繳稅的,這麼一來,我如果要要求辦理稅籍轉移
是不是大不了我幫屋主繳掉過去幾年的房屋稅就好了
還會有其他的問題嗎?
另外,如果我都已經要做稅籍轉移了
是不是乾脆就連房屋保存登記也辦一辦?
感謝各位解惑,菜雞跪拜再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