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較想問版上各位一個問題,就是有關於地下室汽車格開放停機車的事情
,按照規定是本來就不能放,我只有一台所以沒啥差。
但是跟人聊天發現有些人想法是,現在一戶普遍都有兩台機車,加上大樓機車位都只配一
戶,你開放讓人放在汽車格內,總比附近違停好。
然後呢,我反問說那你同意機車擺放在你汽車格內,那只有一台機車的可以在汽車格內放
雜物、腳踏車、嬰兒推車嗎? 他卻說不行;我心裡就想有沒有這麼雙標的阿...
那到底能不能停呢? 我上網查法規是說法定停車位是可以讓住戶自己放置私人物品的
,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跟第五條,不得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安全、及衛生;
不得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及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這標準也太模稜兩可了吧,還是
說完全就是看區權會或管委會決議情形?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