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個人原本居住跟工作都在彰化市
107年7月時購買台中市預售屋,109年1月交屋,然而於108年11月調職至台北工作
經評估幾年內調回中部可能性不大,考慮幾個月後打算把房子出售
但是在房地合一適用稅率上有些疑問
依據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又財政部 106 年 11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
者。
有問過不同房仲配合的代書能否適用上述調職的20%稅率,得到的答案卻不一樣
有說交屋要在調職之前才可以,有說調職需要是「非自願」才能適用,
也有說我的情況只要能提出調職證明就行,越問越糊塗,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一、原本工作地點在彰化市,但是買在台中,會不會被質疑
二、持有期間二年是用交屋後計算至賣出時間嗎?
三、承上,因為是買預售屋,調職時其實「已經買了」,只是後來才交屋,
這樣主張行得通嗎?
四、財政部公告是「調職」、「非自願離職」或「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
調職不需要是「非自願性」,個人理解有無錯誤?
五、一言以蔽之,就是到底能不能用這20%的稅率 XD
各位神通廣大的版友,有沒有有實際經驗或知道答案的能夠分享一下,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