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需求欲購屋自住,目前看到一間滿滿意的物件,
遇到一些問題PO文請益版上前輩...
住宅背景:20多年社區型電梯大樓,地下樓層建築用途為商用,但實際為停車場使用
目前地下樓層用途仍為商業使用並未變更。
屋主表示當年購入時,權狀有包含車位(然而是以公設坪數持分)
換句話說,停車位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雖然屋主表示車位使用可透過管委會造冊認定,契約亦可註明買房含車位編號,
問題1:目前地下停車場未變更建築用途且已遭檢舉並遭市府開罰,
後續是否會衍生法律問題?或遭管理機關要求拆除停車場改善?
(PS.屋主表示罰款都由管委會處理及繳納罰金,住戶不會受影響)
問題2:其他無地下車位住戶如以具有公設坪數為由,要求使用車道或地下停車場空間,
是否產生使用權爭議?
以上兩點想請為各位前輩能否給予經驗回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