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中的第十五條第三、四項是否會有問題?
我自己想到的是:
第三項前段:
撥貸後拖到三十天才交屋,這期間要白付一個月利息。
第三項後段:
會不會有驗屋後發現有比較嚴重的瑕疵例如漏水等,尚未修繕完畢就依這條要求我們要交屋
。(因為合約第13條是有規定要修繕完畢才交屋,但這段寫在這邊我不太懂要適用在什麼時
候?)
第四項:
這是不是對買方非常不利@@ 因為政令或金融政策改變,完全無法預期的事由要求買方一次
付清。
就貸款約定這一塊完全沒有一條款是依照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容走
不知道是我想太多,還是其實其他建商都這樣?所以想上來詢問看看。感謝。
https://i.imgur.com/WUYaQlv.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