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簽買賣契約時,代書會要求簽兩張本票,一張簽約款本票,一張是尾款本票,
用以擔保屋主的債權得以實現,如果順著這個脈絡理解下來,為什麼完稅款不
需要也簽一張本票擔保呢?
有問過簽約代書,他回答是所有代書都是這樣簽,但原因好像也說不太出來。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解答?
2.本票是無因性票據,有些買方會要求代書在本票上註明僅供尾款擔保之類的字樣,
我認知應該屬於有害事項會使本票無效,非票據法12條所規範的無益事項,不知
到這樣的想法與實務上的操作有無差異?
如果買方一定要加註些認為保障自己權利的字樣,不知道有無權變的作法?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