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約中有一條明定會在暫收款收取6個月
管理費,作為建商代管期間營運。
成立管委會後建商會依據代管成本扣除
再將餘額移交給管委會。
問題來了
大概在今年十月已經有人入住,
其實已經熱銷到剩下兩戶。
剩下陸續驗屋複驗等待交屋。
請問代管六個月到底何時開始計算。
住戶入住還是依據建商自行決定。
比較現在也有管理伯伯在服務了。
也有社團好心人去問了代銷回覆如下:
錢的部分會是由建設公司出喔!他是說等交屋達2/3才會由我們來付警衛的費用。
然後重點就是因為由我們出錢的話我們才有講話的權力,所以交屋達2/3我們也要盡快成立管委會,這樣才能對警衛的工作內容表達想法。
另外交屋達2/3我是覺得好像不太需要擔心,因為看起來大家都是自住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