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較喜歡回答難的問題
但我只想點到為止 超過的要付費
實務上
要完整保障這種情況下的使用權
需要用以下框架去環環相扣 缺一不可
1. 分管協議(民事契約)
2. 社區規約(社區大廈管理法)
3. 約定專用
以上這三項
實際內容都在講同一件事
但法律意義 實務技巧 各有分工
約定專用 會被自帶入社區規約
而被自帶入的
無法經由後續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再去拿掉
※ 引述《catsendar (可樂果不可樂)》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VjIuwEz ]
: 如題,小弟現在所承租一樓店面,是民國64年建好的電梯華廈(7層樓)
: 該地號大家都有七分之一。
: 一樓前有內縮地(法定空地非騎樓),平面圖登記為停車場。
: 該內縮地,所有人很守規矩,並沒有違建如加蓋鐵捲門等。
: 對了,這棟華廈並沒有管委會!(覺得很神奇。)
: 承租後樓上鄰居堅持他們可以停車,一開始說是:
: 「因為有繳地價稅,所以他們有權利可以使用。」
: 所以自認倒楣,跟他們說,希望互相,但沒有討論應如何停放規定。
: 後來向房東代理人詢洽此事,該代理人說1樓所有人有使用權。
: 我便將此事反應停車的鄰居,就開始一連串的事情了。
: 樓上鄰居說,我們並沒有取得所有住戶同意。
: 所以他們營業時間會停在內縮地非主要出入口處
: 另外,比較傻眼的是,會在店的營業時間洗車...
: (用的還是防火巷從我店面接出的水)
: 一切只因為,他覺得「這塊地是大家的。」
: 後來房東請代理人提供給我的合建契約(影本)中,有一條:
: 「本大樓地下室及屋頂乙方有所有權,底層空地甲方有
: 所有權,但須避難時,地下室得公共使用,屋頂及空地
: 緊要時亦得公共使用。」
: 其中,合建僅有甲乙方,其中甲方為原始擁有1樓的人。
: 想要請教以下問題:
: 1.60年所打立的合建契約中,該條是否可以解讀為分管條約。
: (我確定該條中所說之所有權是無法成立的,因為是法定空地)
: 2.該法定空地若為1樓使用,是否可以做停車柱擋起?
: 3.合建契約因房東為後手僅有影本,若後續有調解或法律上需求,是否有其效力?
: 4.若鄰居用水無實際錄影存證,他人所見證之事實口述是否可以證明?
: 5.若如他所述,該地為使用權共有,該住戶是否無權占用(因為也沒有其他約定)。
: 另外是否還有其他需要注意之事項?懇請各位大大協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轉錄者: catsendar (114.25.224.99 臺灣), 11/20/2020 13:50:35
: ※ 編輯: catsendar (114.25.224.99 臺灣), 11/20/2020 13:51:13
: 噓 mark0204: "我聽ptt上其他人說我可以這樣解讀,我這樣合法"?! 11/20 14:
27
: → lady305032: 別在這問稍微難的問題,會被一堆人噓,例如:我們看起 11/20 14:
56
: → lady305032: 來像律師嗎;你覺得這裡說的算嗎;不花錢請專業的,想 11/20 14:
56
: → lady305032: 當伸手牌嗎……等等字眼,別懷疑,這就是現在ptt大多 11/20 14:
56
: → lady305032: 數的人反應,祝您好運 11/20 14:
56
: → catsendar: 哈哈哈,已經有委請律師,但還是覺得想要多聽看看 11/20 15:
55
: → catsendar: 感覺住台北多少會遇到這樣的事情 11/20 16:
01
: → taoist9999: 這個就是涉及到「債權物權化」的爭點。 11/2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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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oist9999: 我建議所有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去訂立分管契約,然後登 11/2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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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oist9999: 記在土地登記簿上,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11/2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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