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無償的使用借貸契約,並無債權物權化的效力,也就是說對非繼承之土地所有權的繼受人並無拘束力。惟借用人可能會以權利濫用來抗辯。當非以繼承原因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繼受人,請求建物所有權人拆屋還地時,建物所有權人可能會以權利濫用作為抗辯的理由。 對後續的買方在簽約時誠實告知,並讓買方同意此部分不對賣方有任何請求。 但我認為應該要土地應該要先將被他人建物所占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比較好,而且這部分不應作為法定空地之用。繼續搞預售,根本就是莫名其妙。 我認為這還是一種產權上的瑕疵,我會建議不要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