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跟先生看上一間位在花蓮鯉魚潭附近的獨棟別墅
地坪 35.38,主建物 18.8 + 增建 40 坪,另外有使用 10 坪原民會土地
這是屋齡 51 年的舊屋直接拆掉改建的
仲介說本來的舊屋有保存登記,但是直接改建並沒有申請建照
所以現有的保存登記是已拆掉的舊房子的
仲介說自住的話不會有什麼問題、而且因為房子夠老所以不用付房屋稅了
想請教幾個問題
1. 這情況算是整棟違建吧?買來自住有什麼潛在的風險?
2. 這房子真的有符合不用付房屋稅的標準嗎?
3. 用舊的保存登記,是否還能夠跟銀行貸款?
希望能獲得解答,如有違反版規請告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