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應該是沒人不知道好房網=永慶吧
但是每年好房網花這麼多時間做這種農場新聞攻擊同業
只是造成大家觀感更差吧
https://www.facebook.com/STUST.DIRC/posts/135492665327425
【後補的事實查證,不是真實惡意?】
by 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學系 辛年豐副教授
過往在許多政治新聞都會以斗大、聳動的標題來吸引閱聽者,從平面媒體到網路媒體莫不
以此一方式吸引讀者的目光及點閱。在網路時代,網路空間的訊息傳播相當迅速、成本相
對低廉、數量也極為龐大,相對應的是資訊的爆炸導致閱讀者更沒有時間及精力去細想與
求證,取而代之的恐怕是對訊息的照單全收。就此而言,對網路上言論的看待恐怕就得更
為謹慎了。
傳統對於言論自由與其他基本權間的衝突,司法院釋字509號以後固然要求言論發表者要
有一定程度的查證,但也沒有要求對內容要達到百分之百正確的程度,但也留下許多沒有
完全解決的問題有待後續進一步深化言論自由的管制問題。特別面對媒體專業分殊化,許
多媒體標榜具有一定專業的情形下,如何看待此等媒體的言論更是饒富趣味的問題。
回到這一則新聞來看,因為本案是一般委託案而非專任委託,因此許多仲介在此一物件上
處於競逐的關係,個案中未來面對可能的問題,也是所有仲介必須衡量的。另一方面,信
義房屋對房屋的銷售流程不同,必須要上過簽呈才能夠進一步簽約,這也是因為信義房屋
不同於業界許多仲介採取加盟的模式,而是直營店的經營方式,因此必須經過層層審核才
能確定。如同信義房屋後續的回應,對業者而言,這是避免爭議的程序,在此同時當不產
生爭議時,這對公司及消費者而言都是有利的。
回到簽訂契約的本質來看,姑且不問整個案子的仲介費是給信義房屋還是群義房屋,不管
有沒有轉介其他仲介的事實,都 #難以想像當事人對是否簽約決定權受到剝奪;換言之
,當事人的自主決定權並沒有受到侵害。同樣的,協議書內容有「因故不能履行簽署買賣
契約義務,雙方經審慎考慮後,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的條款,合約中所稱的「因故」固
然不適很容易確定,卻也是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
對當事人而言,或許因為對法律及制度不瞭解,在資訊的落差下容易產生誤解,也因此有
了主觀感受上的不悅,這或許是專業及中立的媒體有義務跟民眾釋疑的,而不是僅僅將民
眾的誤解照單全收。例如,在實際的制度運作上,實價登錄只是參考用,與實價登錄不能
造假,兩者其實沒有本質上的矛盾,因為實價登錄呈現的是每一筆交易物價實際的成交價
,在現有制度下,如果實價登錄不實甚至會有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處罰,依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也都課與如實登記的義務,如有不實本來就要承擔行政罰;
然而,每一個物件的價格往往受到區位、屋況、屋齡、鄰路條件、使用分區等諸多因素的
影響,因此,#即便緊鄰的兩個物件也可能出現價格大幅度差異的情形。因此,說實價登
錄是提供參考使用並無不妥。
再者,因為在法律上買賣契約的簽訂與不動場所有權的移轉是兩件事,因此,只能說本案
標的物是前手取得標的物後隔兩天在移轉所有權,至於是否為前一個買賣契約簽訂後隔兩
天在與本案當事人簽定買賣契約,並無法確定。
對於特定具有專業知識的媒體而言,這些不動產交易上的基本知識不可能不知悉,如果把
這些資訊釐清,再加上信義房屋後續的回應,是否真的可以得出如 #標題 所稱不誠實、
聯合同業、騙很大的結論?然而,#當報導者先把標題框死,形同先把被指涉的當事人判
了死刑,其後再給予平反的機會,對許多閱聽大眾而言,在接收訊息當下難免已產生刻板
印象,即使有信義房屋的回應,但也就在新聞的最下方以補充的方式呈現,在資訊爆炸的
時代,到底有多少閱聽者有耐心閱讀到最後?也同樣值得懷疑。整體而言,可以認為雖說
有查證,但真的是負責任的查證嗎?又真的可以認為符合真實惡意原則而無須為此一言論
負責嗎?這些問題恐怕更是 #言論自由 研究後續必須致力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