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最近找屋,看到一間預售屋轉讓,準備要下斡,
負責的仲介說,他幫這個屋主賣了兩間,都是用另外簽協議書的方式,
也就是成交價1100,預售屋是平轉(跟建商買1000,賣我也是1000),
屋主賺的部分用協議書約定(賺100),總價仍是1100,
聽起來應該是為了規避45%的稅,所以要這樣搞(實登金額會是1000),
請問這樣會有啥問題嗎? 尤其是對買方來說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或是權益受損?
因為仲介很清楚的說,這個屋主都是要求他們這樣交易,
如果不同意等於價格會再加上去(45%稅,從1100變1145),或是直接就不賣了,
但小弟對這塊不是很清楚,故上來請教各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