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已雙方簽名,尚未簽約]
在上周斡旋完一間台北10年屋以為終於要畢業了,因為附近有海砂屋但不動產聲明書寫沒
有做過相關檢測,我們有疑慮且斡旋書有相關條款,因此在簽約當天要求簽約後交屋前做
氯離子含量檢測,超過0.3依契約書解除契約,但屋主不願意,堅持交屋後才能測。
其實這幾天做了很多功課, 都知道疑似海砂的主要都集中在某個年份,也有想兩邊解套方
法,像民國84以後依照法規建商都要預拌新拌混凝土證明文件給建管備查(屋主說在和管
委會調),但因為這些的確都不是直接檢測房屋本體的文件,我們即使信任這些文件,也
會擔心在貸款或以後賣房子還是會被challenge
想請教如果是因為這樣無法成交,會是下面哪個結果呢
A. 斡旋書提及甲方有權要求檢測,因此若乙方不願意簽訂契約第十三條,簽約後交屋前
配合檢測,致無法完成簽約,依據斡旋書第四條第五條,乙方賠甲方加倍斡旋金
B. 斡旋書第四條未提及檢測時程,若因為乙方不同意契約書第十三條而甲方不同意簽約
,甲方賠乙方斡旋金
*第一張是已簽的斡旋書,第二張是簽約前跟若房仲要的買賣書草稿,電話要求依據第十
三條做檢測,房仲去跟屋主溝通時碰壁因此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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