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以下問題...
1。有查到說合約不該注明依現況交屋,那應該要怎麼註明對買方較有保障呢?
2。合約有提到在賣方通知交屋七日內如無重大瑕疵就該交屋,可以如何/怎麼修改對買方較
有保障?(怕仍有瑕疵但賣方又硬要交屋
3。房屋結構及防水保固是另外有一份保固證明書,這是正常的嗎?不用一併寫在合約裡嗎
?
4。承上,保固書另注明如買方自行進行室內裝修或任何因改變現有結構所產生之損害則由
買方自行負擔,這是正常的嗎?這樣搞不就等於沒保固嗎?因為每戶都需要裝潢啊,應該如
何修改內容?
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多指教救救小弟 先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