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說明:
十六年中古屋 在簽約之前就已經有發現客廳的牆角有管線漏水造成的壁癌。
我當時找去幫忙看的師傅給了一個不到一萬的修繕估價。
屋主也口頭同意由同一個師傅負責處理,簽約的附加條款有提到“水管管線造成的壁癌要
由賣方負責修繕”。
雙方同意直接從屢保出修繕金額,但沒有說一定要給哪一個師傅做。
現況:
屋主已經清空房子
代書文件都已經辦得差不多
就差最後的交屋
癥結點:
我希望在交屋之前,這一個已經發現的壁癌問題,可以先完成修理。因為不知道最後的金
額是否會和一開始估價一樣,所以先讓賣方全部處理完,這樣交屋後才不會有責任和追款
的問題。
但是賣方覺得這樣很麻煩。因為我還有其他工程會請這位師傅做,賣方希望等我們交屋之
後,再一起做。房仲是賣方認識的,幫著賣方說我的要求不合理,應該要交屋後我們再自
己做,賣方只需給錢。
那是他們越這麼說越讓我覺得,如果我簽了最後的交屋文件,他們就不會負責任何漏水相
關的修繕。
請問我是否要堅持我的立場?還是其實大多數的狀況都是像房仲說的呢?
第一次處理這種事情,請大家用力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