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建材及設備
甲方充分認知石材、木板等天然建材,其顏色、花色自然變化及細微裂縫孔洞等係屬於正
常現象,不得以此為藉口拒絕交屋或要求修繕賠償。
*問題點
仍可作為驗屋之缺失,要求賣方期限完成修繕後交屋?
第十四條 驗屋
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僅限本戶專有部分),並完成自來水、電
力可接通狀態後,應通知甲方於七日內進行驗屋手續。驗屋以登記所有權人為主,若本人
未能驗屋,將應出示授權書授權1人代理。驗屋以一次為限,驗屋所列缺失,於完成修繕
後通知住戶複驗,以驗屋單據所列缺失為交屋依據;未登錄之缺失,則列入保固維修。甲
方如於乙方通知驗屋起七日內不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有關自來水、電力等單位施工延
宕時,雙方同意先行驗屋,甲方並同意交屋時需達可接通狀態。
*問題點
本來打算找驗屋公司,但驗屋規定僅能屋主1人,且7日內要完成驗屋,預約驗屋公司時間
太趕。開頭說完成自來水、電力可接通狀態後通知驗屋,後頭又說自來水、電力等單位施工延宕
時,雙方同意先行驗屋,甲方並同意交屋時需達可接通狀態。是不是等於沒接通也能驗屋
…
第一次買房已核對過政府提供之契約書範本
相關問題還是會詢問建商
只是想先請問大家契約這樣是正常的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