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不動產(ex. 作辦公室供營運使用)本來就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
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5%營業稅款。
至於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屬於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同稅種,沒辦法用已繳納的
營業稅來沖抵。
※ 引述《tsaosh (tsaosh)》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想請問一下
: 法人購買預售屋(辦公室) 交付金額後 有拿到建設公司的發票
: 發票品項為房屋款 (有勾應稅) 代表5%營業稅有繳納給政府
: 請問未來在完成房屋交易完成過戶的時候
: 這些房屋款發票的5%營業稅是建商繳交給政府的
: 買受人也是公司法人 能否當進項退稅?
: 那未來在買賣該棟辦公室的時候
: 假設有房地合一稅 是否可以用來抵稅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