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八月入手一間中古屋,當時屋主因為新屋要裝潢所以約定明年2月交屋,我當時也同意,因此履保合約中是載明111/2/16。
前幾日,屋主來電說新房子因為社區規定過年前後兩週不能施工,因此要3月底4月初才能交屋,想來跟我協商(當初他賣屋時態度很硬,一毛都沒退讓,我的成交價是該社區前三高)。
我有上網查了一下資料,也看了合約內容,可能可以處理的方式有
1. 按期交屋,回租給他:因為我自己目前住的房子也賣掉了,跟我的買方約定年底交屋然後跟他租,所以等於他越晚交屋給我,我就必須支付多餘的租金給我房屋的買方。
想請問如果採這方案我是可以要求延遲方賠償我「我租屋的費用+我買房交屋後的利息+他要跟我回租的租金」這樣對嗎?
2.按照合約,遲一天罰萬分之二。
不知道各位有經驗的板友們能否提供一些想法,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