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如下
夫名下有一房有貸款(七都內)
又購入一預售屋明年交屋(非七都)
之前看板上討論說第二戶第三戶是以貸款人認定
因之後可能有換房打算(先購後售避免第三戶影響貸款)
於是將該預售辦理夫妻共同持有並打算由妻做貸款人
跟建商配合銀行(公股行庫)辦理對保時卻說共有必須共借
說是若該預售為夫單獨所有並由妻擔任借款人
這樣可以不用共借
但是共同持有則必須共借,兩人都得列為借款人
而不能以妻為借款人夫為保證人
所以夫就變為第二戶且使得貸款利率略高
1.請問共有必須共借這是法令強制規定嗎?
還是公股跟民營行庫的作法有不同?
2.若民營有不同作法
目前已先跟公股行庫對保,可以棄保潛逃轉跟民營貸款嗎?
note:將來購屋換屋也是以夫單獨登記貸款(條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