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KMT當年是最痛恨共產主義的政黨,不過他們也搞了耕者有其田。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
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地主免徵耕地,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
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
1953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
放領的地價是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
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公
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台灣農林的股票)。實物土地債
券分稻穀與甘薯二類,稻穀債券以稻穀償付,甘藷債券依據當年甘藷時價以現金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