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延遲交屋的問題
本人是自家公司在109年年底購買的廠辦大樓建案的其中一層。
合約內是寫說110年12月31前應取得使照,除非:
1. 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因素
2. 因政府法令變更
這兩項我相信各位應該都知道詳細內容就不多打,然後合約上寫如果逾期,是一天萬分之五
的延遲利息給買方。
但是事情是這樣,到了去年也就是110中,我們就收到第一次的展延工期協議要求,是仲介
要求我們同意取得使照延到今年111年5月31日,當時他們原本要求我們無條件,說這個疫情
關係,缺工缺料,當時我們也提出異議,質疑這個是否為「天災地變」的範圍,不過後來仲
介拿出工務局還是什麼單位的展期工期公文,我們就沒有多去爭取賠償,最後共識延長付款
與提早借屋裝潢的條件。
到了上週,仲介又來,提出了要求展延第二次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到111年12月31日之前,
這次仲介也說因為疫情與缺工缺料問題之外,業主也在公文上表示,「因為政府要求分流分
區施工」「原料漲價」等「不可抗力因素」,所以希望買方同意。 仲介就表示上次的共識
條件照樣提供給我們,然後看我們是否還有其他條件來討論, 於是我們也查了一下,發現
近期確實很多人有這個問題,也都有爭取賠償。
我們這邊的狀況考慮到,
1. 已經延期了第二次,整整一年的時間。
2. 我們是廠辦的關係,生產線在這段期間確實是有隱形的損失。
所以想來詢問一下各位,我們這樣的條件,是我們買方有利還是賣方有利,並且可以提出什
麼樣的賠償條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