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外,柯女行為係對生命無力、無奈的決定,雖不為社會贊同,但還不致違反道德及善良
: 風俗,而柯女的行為難以認定有藉由墜樓讓該屋價值減損的故意,因此不構成184條第1項
: 後段所定的侵權行為,也無法求償。
: 法官還說,柯母並非柯女監護人,對她並無監督義務,且離家前委託友人來陪女兒,實難
: 認定其未善盡注意的義務,李姓屋主要求柯女母親及女兒連帶賠償1217萬餘元無理由,予
: 以駁回。可上訴。
: 林姓房仲表示,為避免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買到凶宅,內政部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
: 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物專有部分若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
: 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房子一旦成為凶宅,價值減損2至4成不等,若自殺因素無法求償
: ,對屋主太沒有保障。 (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
: 心得:
: 等等
: 這樣居然不用賠償
: 所以法官支持物理打房?
: 當房東的風險會不會太大了點
房子要出租
該保的凶宅險還是不能省啦~
雖然保額保不滿 但200-300萬保險賠償總是比沒有強
最大的問題是
現在保險公司都不單賣凶宅險了...
大多一堆保險弄成保險大禮包
你要就要全部買才行...
但也不貴就是了 2500左右就可以買到保額200萬
(其中凶宅險的費用只有幾百塊)
出險的條件其實也蠻明確的啦~
從房間跳下去的 自殺的 被殺的 死10天以上的
保險就是賠200-300萬
幾百上千萬的房子都買了
幾千塊的保險不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