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寓一樓住戶佔地為王

作者: cychine (cychine)   2022-02-12 14:40:3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範
區分所有權人意思是指
除了有產權的房子
公共空間都屬於該全體住戶共有
一樓出入口包括頂樓都是如此
不管是舊式公寓還是華夏大樓都適用這特別條例
台灣刁喜歡佔地為王這種情況在各地很常見
要嗎在一樓公共空間放花盆放交通錐佔停車位
雞巴一點的就像樓主說的直接在出入口曬衣服
或者機車給你停滿堵死出入口
要不要鬧大其實看人看懂不懂法條
如果該樓梯的區分所有權人吉下去法律上是絕對站的住腳的
首先就先吃一條侵占罪
如用障礙物佔位則另外會吃上廢棄物清理法
依法能請環保局到現場來開單告發
汽機車堵住出入口可以向地方警察局交通隊會勘開單告發
開單告發是無上限
擺爛不處理是可以一直告發下去
拖一天一張拖兩天兩張以此類推
順便機會教育一下
有些路人甲路人乙
如果沒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任意出入公共空間也是犯法的
會吃上非法入侵這條
碰到真的懂法律的要玩死台灣刁方法實在太多
要不要而已
通常這種台灣刁吉下去就乖了啦
經驗談
供參考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22-02-12 15:08:00
侵占罪追訴期只有10年,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共有空間,允許約定使用,而約定使用又有分管契約跟默示分管老公寓幾乎都已經超過時間也形成默示分管了也有老公寓一開始就有分管契約,我還看過屋主保存的三四十年前契約
作者: reil (REIL)   2022-02-12 15:20:00
單純沉默不是同意,也不是默許
作者: Freighter (貨輪)   2022-02-12 15:34:00
單純之沈默,與默示同意之意思表示不同,對無權占有人之使用未加異議,僅單純沈默而未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亦非默許同意繼續使用(這是最高法院判例)所以占地為王是站不住腳的,只是台灣人以和為貴,大家一般不發作。
作者: GuitarOcean (有為而無所求)   2022-02-12 16:06:00
最近的預售屋合約書裏面有2/3內容都在寫約定專用和分管契約,保障一樓戶露台戶等等的使用權利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22-02-12 16:52:00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惟按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縱部分共有人有未依應有部分比例占有、使用(包括未占有)者,仍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單純之沉默,不得認為默示是有例外的,譬如租賃默示更新,雖然你不表示意見,但你沒要求對方遷出,這就是模式租賃更新,超過一年就成立不定存續租賃默示分管契約要件1.不存在書面分管契約(若有書面則依書面)2.實際上可知使用範圍3.已歷有年4.對於各自佔有範圍、使用、收益,互相容忍、未予干涉基本上只要範圍明確,沒有人干涉,10年應該就成立默示分管
作者: sam21sam21 (sam21sam21)   2022-02-12 17:00:00
根本沒有那麼複雜,法理上本來就保留不同的解釋方式,就是不斷上訴,律師大勝這類的問題,我們之前就有問同學實際的處理狀況兩邊總是可以找到支持自己的論點,就是看誰論點漂亮,可以說服法官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22-02-12 17:03:00
如果不是默示分管,老公寓佔用問題早就處理一半以上,現代人哪有這麼以和為貴
作者: sam21sam21 (sam21sam21)   2022-02-12 17:05:00
有啦,是我們這一代才沒有,所以等繼承後才開告我鄰居就是準備開告樓下各層以安全理由,要求他們要把隔間恢復
作者: heroic (抓住夏天的尾巴)   2022-02-12 17:24:00
求問I大,那已經造成默示分管的1樓未來出售後,第二任屋主還能宣示默示分管的主權嗎?
作者: Freighter (貨輪)   2022-02-12 17:59:00
興訟曠日廢時,除了以和為貴,也會考量興訟付出的功和得到的果符不符合比例原則。
作者: sam21sam21 (sam21sam21)   2022-02-12 18:03:00
F大說的沒錯,我鄰居單純是不爽樓下很久了,哈哈
作者: Freighter (貨輪)   2022-02-12 18:07:00
否則2、3、4都有其可議之處。光是默示的基本定義,默示者,由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沈默則是單純不作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價值。沈默即非默示,也不是容忍。上法院有得吵的。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22-02-12 18:28:00
可以,不管書面或默示分管契約,在轉移時都可以繼承沉默不是默示,但長期看到某個特定範圍作為特定用途使用卻沒有沒有干涉,這就是默示「系爭空地於八十一年間即經甲○○合法申請變更為露天遊戲場供一樓之幼兒園使用,由外觀上明顯可知系爭空地係作為該使用,上訴人於九十二年間自法院拍得三樓房地時,已明知該空地係由一樓使用者供作幼兒園遊戲場使用,對於共有人間就系爭空地有分管契約存在,亦可得而知,並本於上揭意旨,論斷上訴人應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進而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作者: Freighter (貨輪)   2022-02-12 19:04:00
「長期看到某個特定範圍作為特定用途使用卻沒有干涉,,這就是默示」有過度推論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之嫌,在法院有得論戰。真的興訟,我想是法官心證有輸有贏。
作者: heroic (抓住夏天的尾巴)   2022-02-12 19:59:00
謝謝I大回覆~這樣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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