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補繳稅單
理由是預售屋建商延後交屋的違約金要算進所得扣稅
但是我越想越不對勁, 這不是應該要算我的財產損失而當成扣除額的一部分嗎?
建商延後交屋導致我需要多花錢在外面租屋, 違約金就當成補償租屋費用
另外, 感覺好像被扒了兩層皮, 一開始拿出來買屋的費用就是已經扣完所得稅的錢了
然後違約金又要扣一次, 感覺都是買方損失, 建商還可以抵稅, 沒什麼損失
延遲交屋對建商好像也不痛不癢
舉例來說, 假設建商賣你1500萬, 所得稅率20%
累進稅率不考慮的話, 需要1800萬來買房
結果違約了需賠你5萬, 你須扣稅再多繳1萬, 實拿是4萬
買這房子總共是需賺1800-4=1796萬的所得
但是如果是在一開始交屋時能把違約金扣除在總價裡, 變成1495萬
這樣只需要賺1495*1.2=1794萬的所得就可以買到這房子了
那這2萬的差額是跑去哪了? 國稅局? 建商?
大家有什麼看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