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binson (何時無事一身輕?)
2022-03-25 21:50:49我以我諮詢的結果分享
我在高雄有一房 106.05買
在新北有一房 110.09買
110.09 戶籍已從他處遷入 新北房
如果我111.6月要賣高雄房
是否可以 在111.1 先把戶籍遷 高雄房,
然後111.7再遷回新北,申請重購退稅呢?
詢問國稅局的結果是:不行。
細述如下:
此案例雖然符合先買後賣,
但是買之前沒有設籍在高雄房,不符合常理之居住事實。
也就是說,條文並沒有規定,
設籍要幾天,也沒規定多久之前要設籍,
窗口辦事員也認同,這樣狀況應該給過,
但是,最近已經好幾間被上級退文打槍了,除非要去申訴。
他勸我還是另想辦法。
例如先設籍高雄房,然後賣出後,再買一間新的,移動過去,
使用先賣後買,就比較簡單,不會被打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