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 骷髏 大分享
雖然有人於留言中分享,有抵觸定型化契約之處
但這是有法可以解的
(我自認也是我目前個人做法,如果還是有違法之處歡迎指正)
1.根據行政院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這裡要選 得終止契約,然後後面加寫條件為雙方約定
(也就是不是隨便都可以提前中止)
2.接下來就是雙方約定的細項,我的包含
(1)遲交水電瓦斯管理費房租達2周(我只有2周容忍度)
(2)吵到鄰居被管委會抗議達2次
3.執行細節要寫下來 (雙方約定細項與簽名)
(1). 任何欠款經雙方同意後可由押金暫為墊付.
然押金一旦墊付後其實際金額將減少
除非補足後不再視同約合約上書寫之押金
(這點主要是,有些人會靠北需欠租達2倍押金比)
(2)
房客如果有違法行為被逮捕或其他情事,
導致租金無法持續繳交,
那麼房東就有權聯繫房客的「緊急聯絡人」,
請緊急聯絡人到現場把房客的私人物品清空帶走,
然後立刻終止合約。若緊急聯絡人無法到場協助,
則藉本契約自動授權房東進入屋內處理房客物品。
(會同警察,里長,或是管委會成員)
(3)雙方合意於租約到期(或因故達到停止租約條件)當日,
出租方可立即更換大門鎖頭,
同時無條件歸還租屋標的物使用權,
以利結算租期間所產生的水電瓦斯費用
未經屋主同意仍進屋者,將以入侵住宅罪追訴
(合約已經終止,強調房屋使用權回到房東)
並且每晚一日,每日需付5000元清潔費(強調這一點)
補充: 至於斷水斷電這我不會寫在合約裡
但我會直接停掉社區磁扣.(這確定沒違法)
真的發生奧客事件,大門我不會強行進入
但我會加裝外鎖.
並且先聲奪人直接告他強制入侵民宅
(至少目前都還沒走到這一步過)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我的合約都有逾期滿15日,且經催告後7日
: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開門入內更換門鎖,並斷水斷電
: 屋內物品廢棄物論,清運費由承租人負擔
: 雙方同意催告得用雙方留存之行動電話及line,作為催告管道,送達日以發送日起算
: 條款旁簽名
: 這時我就能在達條件時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