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有打算跟仲介簽預售屋一般約(小弟是賣方)
在審閱契約時 有看到某條寫到:
以下視為乙方(仲介)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甲方(賣方)仍應給付服務報酬:
1. 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解除契約者時
2. 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不願或無法以乙方所介紹之客戶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小弟想請教:
第一點是指買賣雙方已完成簽約後,而賣方卻反悔不賣嗎?
第二點的買賣契約是指什麼? 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面為何還有一個買賣契約(還是說是指斡旋成功的意思)
若小弟只是簽一般約,如果之後有自行售出了或委託其他仲介售出了,而會違反第二點所述「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不願或無法以乙方所介紹之客戶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嗎
謝謝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