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還是要上法院啊,所以我上面才會先講,大多見解還是不行這種就很case by case而且用字跟使用上還要精準點,整體來說我是覺得要避免欠繳其實還好,現行法規都有規定,而這篇最原始的內文是講其他違規能不能罰款,罰了是不是不用交管理費欠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寫相關處理方法,現在原原文跟大家實際上想知道,跟遇到的問題是其他違規能不能罰?罰了能不能不要繳?欠管理費基本上先套49條再用18條報給工務局就能裁罰了,不太會有人寧願被罰不繳錢,而且又有房產在手上,根本也跑不掉,所以另定罰則這個其實沒必要,有些法院不認同也是因為如此https://i.imgur.com/CpmsCXe.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