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簽了一間20年中古屋
約定七月底交屋
屋況還可以
我們原本也只打算做簡單整理
盡量在一個月內整理完搬家
(更換電線、拆掉一樓和室、二樓壁紙、搭採光罩)
原屋主是一對滿和善的老夫妻
上週突然透過房仲詢問我們
因為新房子還沒找到
能不能讓他們售後回租一到兩個月
爬文搜尋之後覺得
雖然能省一個月的房貸同時先做室外工程
但是回租要注意的眉角太多,又要延後一個月入住
而且當初簽約根本沒講....
所以婉拒了對方
結果剛剛房仲又打給我老公
說屋主夫妻再三拜託幫忙讓他們老人家不用搬兩次家
約明天晚上出來談
老公也答應了
到底約出來是要談什麼呢?
假設真的要售後回租,我們這樣同時出租+室外施工,屋況點交責任要如何界定?
我感覺當初簽約前如果有提出這個要求,價格可能不會踩得這麼硬
但我沒有買二手屋的經驗,現在真的滿頭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