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當房東真的不要隨便漲房租跟低調一點
講到租霸,我提個兩個做法,想說和版上其他房東大大們討論有沒有類似經驗過。
大家都知道即便租約到期房客不搬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請對方走的,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 "房屋的使用權" 還在承租方上。
我要提出來討論的方法就是: (當然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
1. 如果在簽約時同時要求租客寫下 "房屋使用權返還切結書",並且畫押日期是
租約到期的隔天,也就是說例如你今年7/1簽約出租一年,出租到明年6/30,
租約是到明年6/30,同時取得一張畫押日期是明年7/1的使用權返還切結書。
在承租方畫押切結返還房屋時,房子使用權就已回到房東身上,這時候即便他
不搬,但是換鎖斷水電或是強行將對方請離等行為是否就變成合法捍衛房屋使
用權?
2. 租約在勾選 "承租範圍時",不勾選"全部範圍",而是指定"限定範圍",如果
房客不搬,那就找其他幾組人一樣搬進去大眼瞪小眼,因為對方本來就沒有全部
範圍使用權,簡單生出其他幾份租約,其他承租者也應是有權進入使用?
不知道這兩招是否是在 "合法" 的前提下遇到租霸能立即操作的點?
本篇文先不討論用社會事處理的方式,單純就合法性操作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