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教我說 下次可以在合約 寫明
“本棟樓的大門密碼指紋 和 房門的密碼指紋"皆採用儲值型
每月找房東開通當月密碼和指紋使用權 房東就會遠端把門鎖密碼指紋 有效期多延長一個月
然後儲值金額 等於 房租金額
若繳交儲值金可抵當月房租
若繳交房租也可抵當月儲值金
這樣租霸不繳租或遲繳租 因為指紋密碼效期 會被系統鎖在外面
當然 因為房客還是『有房間的使用權和居住權』
所以雖然門鎖密碼指紋失效 依然可以打電話請房東『遠端開門』
所以變成租霸每次「進出」本棟大門 以及自己的房門
都要很麻煩打電話給房東「遠端開門」
台灣的法律我不太懂 代管教我的
以上這樣應該就沒有違反法律強制罪的問題吧?
你還是可以居住 只是每次很麻煩要請房東遠端幫你開門
有人覺得這招行得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