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仁買了一間房子,屋主在有無違建上勾選「無違建」,結果在第一期簽約金入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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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超大違建,因為是建商當年二次施工,
所以完全看不出來是額外增建,如果拆除會動到主結構!室內一大塊要打掉。
然後也從公家單位得知屋主有收到查報拆除通知單,不過因為106年高雄市把101/4月前的
違建列為既存違建,所以後來也就沒動作。
可是因為當初建商把四米退縮人行步道(私有土地)圍起來變成自有花園,擔心會不會這
樣變成妨礙交通而優先拆除,請問這樣是否可以跟屋主求償?或是對其提告詐欺呢?
雖然所有的增建範圍都沒有佔用公家地,但把法定空地增建起來,尤其是四米退縮人行步
道這塊很讓人擔心。
想請問這到底能不能繼續買下去?另外如果真的不買了,能不能主張民法360條,要求賣
方賠違約金?感覺賣方是惡意詐欺的,因為曾經都收到查報公文了,而且也跟當初的建商
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還一直說自己不知道有違建….
看到同仁每天煩這件事情,搞得業績直直落…我實在是無言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