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黨改一個函令就可以
現行不動產廣告規範是內政部管的
內政部102年6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621號函頒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
第2點
本處理原則所稱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
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廣告
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
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
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第6點
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
(一)建築物坐落地點:
廣告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實際不符。
(二)不動產面積:
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
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
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
不在此限。
3、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
面積相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
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
積」等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
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表示建築物共同使用設施比率與完工建築物不
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