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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蔡姓房東把位於台南地區的房屋租給都念大學的蘇姓、卓姓與徐姓3名大學同學,由蘇
生代表簽約。後來徐生竟在租屋房內自殺身亡,房東指房子因徐生自殺變成凶宅、屋價減
損117萬多元,提告向蘇、卓兩生求償。二審法官認蘇、卓兩生對徐生無監督義務,難苛
責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房東不得向這2名大學生求償定讞。
蔡姓房東主張,2020年6月間與蘇姓大學生簽訂房屋租約,租賃期間從簽約日起為期1年,
蘇與卓姓、徐姓等3位大學同學同住在該宅。同年8月6日晚間10點許,徐姓大學生竟在此
租屋客房內尋短身亡,使得該宅變成俗稱的「凶宅」,經鑑定房價減損117萬8459元。
房東認為,蘇生是租屋簽約者,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該屋,因其過失使得房屋交
易價值減損,要向蘇生求償這筆損失款。案子上訴二審後,房東指卓生與徐生都是共同承
租人,追加向卓生求償這筆錢,只要有一方清償,另一方可免於清償責任。
蘇生駁指他並非徐生的監護人,對徐無監督義務,並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且徐生是
房子的共同承租人,徐的自殺行為未造成房子有何物理上變化,僅是交易價值的經濟上減
損,不是租賃物的毀損或滅失,無民法上的賠償責任;卓生也做此主張。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認,徐生自殺身亡後,房子經鑑定確減損117萬多元,但這是交易價值
的減損,不是租賃物物理上的毀損滅失。而蘇、卓兩生僅與徐生是大學同學關係,兩人對
徐生無監督義務;依調查內容也難認蘇、卓兩生能事先察覺徐生身心狀況有異,自難苛責
蘇、卓兩生的管理人注意義務,房東向兩位大學生求償沒有理由,判房東敗訴確定,不得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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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房價上漲雖然對年輕人是負擔,但對上一輩而言,房價上漲是鼓勵,這代表上一輩
的投資,有了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