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nusleep (蟲蟲蟲)》之銘言:
: 使用權宅,可以用類似將房地設定「典權」的架構來設計
: 一、基本架構
: 第 911 條
: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
: 有權之權。
: 政府審核條件通過後,民眾付給政府「典價」取得房地的典權
: 等政府回贖時,政府返還典價給民眾,房地典權消滅
: 二、典權得作為標的設定抵押權,以向銀行貸款
: 第 882 條
: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三、由於典權約定期限不得超過30年
: 要修法才能確保房地典權人,可以住到去世
: 四、政府提供的使用權宅一人最多一戶
前面看完笑話心情好剛好來分享
這點我持反對意見, 個人有用過現在幾乎沒人在用的典權絕賣條款可以講
首先典權是用益物權, 雖然是這樣講, 但實務上大家都知道這用益是附加的
甚麼意思呢? 你去當鋪把你的豪車名錶珠寶房子出典, 換成典價(鈔票)
那當鋪能做甚麼呢?
佔有(把東西交給當鋪)使用(拿車去開, 拿珠寶戴)收益(收房租)等等
跟福利制度要的資格審核不同, 典當房子這是可以拿去當二房東的!
再來典權是能夠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就是上面寫的民法882
實際上用起來是, 你能夠再拿典權標的(在這邊政府為出典人, 民眾為典權人)
再去跟銀行設定抵押XD
有沒有覺得很三小, 地是政府的, 福利做給你, 國有地+蓋的建物你還能拿去抵押
唯一比較符合的反而是到期絕賣可以當作長租20年轉合宜住宅的依據或手段
但你覺得哪個政客哪個官員敢提議這個方向執行XD
當然這篇純討論, 並非直接說這思路不行, 只是剛好套在典權上面不太好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