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預售屋審閱
其中有關驗屋一節
手上的契約書有寫到
需要拿到使用執照後才能通知驗屋
https://i.imgur.com/n8XYnc9.jpg
這與內政部範本相同
但是我看到後面
出現一條但書了
https://i.imgur.com/QsQACqT.jpg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實際需要亦得提前至使用執照掛件後即進行驗收手續」
白話文就是 叫你驗就驗
我知道預售屋合約不合理地方超多
消費者只能相信建商的信譽
如果一般預售屋契約都這樣寫
我也摸摸鼻子認了
還是我這是特例??
到時候
沒拿到使照就被叫去驗屋
有什麼是消費者需要注意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