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房仲「不小心」搬光光!他交屋驚覺家具不

作者: YOPOYOPO (痔瘡小天使。)   2023-03-24 17:18:53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a7MJt0X ]
作者: soronirs (Caruru)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房仲「不小心」搬光光!他交屋驚覺家具不
時間: Fri Mar 24 16:53:08 2023
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陳韋帆
3.完整新聞標題:
房仲「不小心」搬光光!他交屋驚覺家具不見了 吳翃毅:狡辯無用是犯罪
4.完整新聞內文:
房屋買賣過程,前屋主不要的「家具、家電」房仲可以搬走嗎?一篇文章「交屋交到《差
點報警》是常態嗎?」Mobile01、Dcard、臉書等論壇社群四處流傳,內文指出,買家交
屋當天,竟發現房仲將賣家的「家具、家電都搬走,通知房仲店長,同時告知將報警後,
房仲竟搬回所有物品,並告知是『好意清空』!」讓他決定將事情在網路陳述,提醒大家
透過房仲購屋千萬要當心!
記者彙整PO文者內文關鍵如下:
原PO透過房仲購屋,房仲告知成交後,屋主會將家具、家電一併附贈,包括主臥椅子,以
及雜物間內的暖爐、除濕機、紅酒櫃、防潮箱、保險箱、置物架、電風扇等。不過,合約
上僅將「沙發、數張椅子、桌子,以及冷氣、洗衣機此類大型家電」載入合約。
交屋後,原PO與家人進屋檢查,竟發現「載名合約的兩張椅子」不翼而飛,雜物間的設備
、物品、檯燈、客廳立燈等,也全部都消失無蹤。
他致電該房仲店長,「房屋可能遭竊,必須報警!」孰料,店長在電話後十多分鐘後,告
知物品去向皆在掌握中,無須報警,是房仲「好意」幫清空,在原PO要求下,房仲當晚將
物品紛紛歸還。
原PO最後也向該房仲們解釋他們所觸犯的相關法規,「業務侵占、背信」2罪,並提醒所
有購屋人,點交必須確實、碰上雷同情事應立即報警、切莫盡信房仲所言。他也提到,「
因為家人因素所以沒有報警」,希望透過此文,提醒大家面對金錢交易,應特別謹慎小心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其實依原PO所文,雖然當初簽約時,未留意合約上將
所有家具、家電一一寫明,但他對於法律觀念相當清楚,確實可依「業務侵占、背信」主
張自身權利。
不過,吳翃毅也提到,「其實這件事還有個盲點,其實原屋主跟原PO都從未承諾要將家具
或家電贈與仲介,物品的所有權,怎樣也不會歸屬房仲,何況是未告知情況下直接搬走,
甚至包括買賣雙方合約中的物品,所以再多的理由,都難以撇開犯罪之事實。」
他指出,許多人對於法律經常會有個盲點,「物歸原主不就沒事了?」事實上,不是這樣
,舉例來說,搶了銀行,突然良心發現,再把錢還給銀行,這樣無罪嗎?當然有罪,頂多
還錢同時自首,有可能因自首,法官有可能酌量減刑而已。
吳翃毅說,總而言之,犯罪之行為,如果是公訴罪,不會因當事人不提告或撤告而結束,
當然,也要看警方、警察官是否主動偵辦,但要避免購屋糾紛的最佳方式,就是購屋前就
慎選房仲,購屋過程最好也請一位熟悉過程的朋友偕同,甚至花錢請驗屋公司幫忙,才能
極大化避免糾紛。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70737
6.備註:
原文朝聖:
https://www.dcard.tw/f/house_purchase/p/241477631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00&t=6755322
網友已經找到是哪家了
https://imgur.com/hkB9fc2
永慶不意外,先成交再犯罪(?)
作者: G8MO (永慶 房地產工程師 八毛)   2023-03-24 17:21:00
作者: toto123 (煩.....)   2023-03-24 17:22:00
原來這也能賺
作者: hung0925 (研究生=菸酒生)   2023-03-24 17:30:00
應該都有配合的傢俱行吧
作者: lucifero (Evil)   2023-03-24 17:37:00
應該只是遇到老鼠屎仲仲 不是每個仲仲都這麼差
作者: Mercuryptt (Mercury)   2023-03-24 17:39:00
又是這家...
作者: tajna428 (tajna)   2023-03-24 17:51:00
又是永慶,上一篇也永慶
作者: iele (就是那道彩虹)   2023-03-24 17:53:00
為什麼要算了
作者: s26492755 (BBX)   2023-03-24 18:11:00
我人真的太好 當初被前屋主的房客拆走烘碗機 交屋時發現 仲介也傻眼 後面警衛說 10幾年的烘碗機也有人要偷走喔 我就懶得去追了
作者: peggie (Island of Pure Color)   2023-03-24 18:38:00
OP了吧? 樓上同標題已經自PO自轉了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23-03-24 20:43:00
放過蠻可惜 不只一人 以刑逼民應該可以要不少錢
作者: GenesisXD (XDDDDD)   2023-03-24 22:24:00
黃色的奇杷特別多
作者: Arashi0731 (狂舞)   2023-03-24 22:35:00
最近也跟一個永慶的吵架,真的爛咖很多
作者: joe0531 (joe)   2023-03-25 08:51:00
還是能告 這款要送他前科+吊照竊盜是「非告訴乃論」, 都上新聞了,管區有沒有沒關切?「公訴or自訴 」是訴訟程序,刑案沒人在自訴的。「告訴or非告訴乃論」才有法條區分規定。請媒體別再誤導社會大眾了,錯誤用語及觀念,數十年如一日。XD
作者: MediaPlayer (好熱的天氣)   2023-03-25 09:58:00
直接告就好了啊,死房仲以為沒人出聲就沒事
作者: Jerry469 (The best loser TW)   2023-03-26 04:23:00
房仲素質 意外嗎?看到房仲 退後幾步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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