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ckitwei》 之銘言: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他停在路邊停車格,本來就不是由建商負責,雖然很明顯是他們造成的,
: 但依據上面的法規,是由停車格的管理機關負責,
: 之後如果是建商造成的也是由管理機關和建商進行協商,而和車主無關。
:
: 好笑的是,縣政府、市公所,沒有一個人出來進很協商,
: 這才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 → orz811017: 這應該走國賠+1 叫政府自己去證明跟建商有關 04/29 12:40
如果是天災或不可預期的狀況產生,主管單位可能可以主張免責。
: 推 snoopyoh1224: 被天坑吃掉本來就國賠,你主管機關再去找原因找建 04/29 13:14
: 推 F1239810: 天坑要能證明是建商搞的啊! 馬路底下掏空,怎麼不說是 04/29 15:22
: → F1239810: 馬路造成的?? 04/29 15:22
這裡講的有點道理,起初我也以為這一定國賠啊,可是估狗了一下,發現這篇講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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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可以請求賠償,但是要先認定管理維護有無欠缺,這次事件應
該屬於突發事件:
管理機關管理無欠缺的情形
1.突然發生之坑洞、無法透過事前巡查預防:例如因下雨、地下水管破裂導致地基淘空,重
車經過後坑洞突然出現,而立即有民眾經過摔倒。
所以主管機關可以主張免責
,但有趣的是路面已坍塌多次,應屬於需重點關心且維護可預期的範圍,並且先前
縣府為此還勒令停工要求改善,不過這部分太專業只能找律師試試看了。
題外話,小弟會對這次事件感興趣是因為4月初的時候,差點買到大有可為的三房,因為沒
車位且房仲回報陸續有人追價,讓我猶豫了很久,當我下定決心要爆預算加價約屋主出來的
時候,被搶先加10萬成交了,整個超嘔,清明連假都在捶心肝,直到看到這則新聞突然感到
慶幸,不然真的買到了,車子只能停路邊又遇到天坑的話…想到我就頭痛,塞翁失馬焉知非
福啊XD
因此自己得失心不要太重,緣分不夠沒關係,那些努力不是白費的,經驗先累積起來,機會
來了才能掌握。
祝大家都能找到適合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