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今年年初過世,目前已繳遺產稅,要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預定繼承的某棟房屋有出售計畫, 相關問題請教大家。
該房屋為家父在民國85年左右購入,
繼承時土地公告現值 600萬,
房屋公告現值 10萬,
目前同地段房價 800萬左右,有上揚趨勢。
該房屋確定至少三年內就要賣掉,先前僅家父在此設籍,過世後則無人設籍。
繼承人: 家母 + 三個小孩
問題
1. 家母是否應繼承
由於家母有一些慢性病,擔心自己現在繼承後,突有狀況導致她在房屋售出前就往生,
則我們三人繼承她的持分後,繼承的持分只能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計算稅金,
萬一賣出高價,她不甘心被國家多抽稅。
若進行分割協議繼承,約定僅給三個小孩繼承該房,請問這作法是否較妥當?
(家母本身名下有房產,不會有流離失所問題)
2. 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免稅額如何計算
目前已知原則上稅務計算依照舊制規定,但若房地合一稅有利,亦可選擇新制申報。
目前家母和其他兄弟姊妹的自用住宅價值都比該房高出許多,
為節稅他們無法將戶籍遷入該處,
只有我現在是租房,可以遷戶籍過去以滿足自住租稅優惠。
若家母未繼承本房屋,售出後以新制計算,假設課稅所得為300萬,
那應納稅額應該是
1)
300萬扣除自住400萬免稅額,所以三個繼承人都不用繳稅
還是
2)
(300萬 / 3) X 10%,三個繼承人均攤,一人約10萬,
但我因為有自住租稅優惠所以只有我免繳?
請大家指點指點,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