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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機械車位保養是管委會和廠商簽約的,
因保養不確實,未檢查機台水平出問題,造成立柱軌道變形,遭停用,因此產生損失(需
外租車位還要繳交停車管理費)
因此,住戶請管委會要求廠商針對保養等問題說明,
一開始,管委會拒絕,
後來,等廠商來保養其他機械車位時,管委會3委員順便就和廠商交流,廠商回答住戶並
非專業人士...
就是不肯針對問題點說明,用戶該怎麼辦呢?(問過消保官,非合約人無法求償)
這樣的管委會是否有過失,還是已經盡了責任?如何求償?(無法對廠商)
看起來有點奇妙
我以為管委會等同於住戶公約數
如果沒辦法跟廠商求償 要它何用?
通常出現這樣情形要怎麼處理?
閒聊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