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問一下,目前小弟有意購買一間屋齡1.5年的房子,目前屋主沒有進去住過
屋主希望可以半年後(也就是滿兩年明年一月再過戶,兩地合一稅可以降個10%)才有可
能以我下的斡旋成交
根據仲介的說法是在明年一月前需要把兩成的錢放到履保裡面,若是任何一方反悔則需賠
償履保裡面的金額給另一方
我自己有跟仲介提在明年一月以前我以承租(但不收任何租金)的方式向屋主租這間房子
,這樣我馬上就有房屋使用權可以搬進去住或是進行裝潢,就不用等到明年一月才做這些
事情,這個方式屋主也同意
想請問這樣方式在明年一月交屋正式過戶前我會有什麼風險嗎?或是有什麼遺漏以及法律
上的問題嗎?
謝謝大家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