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文章下方一片反應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還有可以什麼向警察局提出詐欺的
勸原PO若真的想好好解決,帶個懂法律的人,了解一下你目前手上的文件內容是什麼
引用一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訴字第4436號
但我要重申一次,並不是每次「斡旋賣方已同意,反悔不買」
都會依此判定需要給付服務報酬
請各位依個案判定,詳細確認自己到底簽了什麼文件,該找專業人士就找一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雖抗辯其有購買意願,乃因資金遲延而未簽約,
買賣既未完成則無需給付報酬云云,
然依系爭委託書第6條第1項約定:
「本要約書經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後,
買方不履行簽定本約義務時,
除仍應給付受託人以成交總價百分之二計算之服務費外...。」,
雙方既已約明,縱被告未履行前開簽約義務,
仍須給付按系爭不動產成交總價2%計算之報酬予原告
,可知系爭不動產有無實際成交,並不影響原告報酬之請求,」
以上引用,希望原PO談判順利。
※ 引述《guanrung1110 (一屁股債的工程師)》之銘言:
原文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