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llagermess (我是女生)》之銘言:
: 哪邊違建 違法 就發通知過去 限期三個月拆光
: 不然就罰款 一坪看罰多少, 1萬就很多了 大家嚇都嚇死 還不趕快拆
: 阿到底拆違建有啥困難阿
: 不就把裝上去的東西拆了 就跟警察抓違規停車一樣啊 看到就開單
: 大家被開久了就會怕
: 是在不懂難在哪裡
: 被拆的會靠杯, 一視同仁就不會靠背了拉
違法也要先有法啊...
台灣最早適用的建築法規, 是民國33年的建築法, 適用的區域只有市跟省會
到民國60年修法, 把適用地區改成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
也就是說, 從33年建築法到60年建築法,
有一堆本來不適用建築法的區域的建築, 突然得符合建築法規定
這些地方原本就存在的建築, 有可能因為適用法規改變, 因而無法取得建照
這些施都市計畫以前就存在的違建, 稱為老違建, 基本是不能處理的
再來, 雖然實施了都市計畫, 適用建築法
但甚麼建築需要建照, 甚麼建築不用?
沒有定義, 民眾怎麼知道我今天蓋一個棚子到底需不需要申請建照?
到底長怎樣的棚子才需要申請建照?
所以得有違建認定標準, 有認定標準之後, 才能指出哪些建築是違建
實施都市計畫之後到違建認定標準制定, 中間的違建稱為既存違建
簡單的說, 老違建是本來並不違法, 是因為實施新建築法才違法的
而既存違建是原本沒有認定標準
所以無法認定是否為違建, 標準制定之後才正式成為違建的
所以各縣市對於這兩種違建基本上不處理
甚至如果無故拆除, 政府還得補償
以台北市來講, 老違建的認定標準是民國52年1月1日
既存違建有兩個標準, 民國77年8月1日違建認定標準制定以前的, 拆除要給補償金
至於違建認定標準制定後到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的
雖然也都認定為既成違建, 但拆除不需要給補償
除此之外, 還有一種情況
這個是因為早期台灣是採建蔽管制, 民國72年之後各地方才開始陸續制定容積率
建蔽管制時代, 高度未達限高的建築, 其實頂樓都能夠加蓋, 並申請補照
但實施容積率之後, 很多建築因為容積超過, 頂樓加蓋無法補照
這些頂加, 原本是可以補照的程序違建, 是因為政府制度改變, 才無法補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