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你講的東西比較先進的國家有在做
像是日本跟加拿大美國
賣房資料一定會登錄在某個網站上
像對應的就是賣房子他們就要委託經紀人(負責核實資料要背責任)
當然也有不方便的地方,就是買賣一定要透過經紀人
不能自己買賣
我想如果台灣民眾可以接受的話,這樣做其實制度比較健全
※ 引述《H2 (超級噴火龍X)》之銘言:
: 因為沒辦法解決資料核實的問題,
: 同樣的狀況在實價登錄已經發生,
: 你可以查一下為什麼地政士對於負責
: 實價登錄資料不太高興
因為資料有誤"只"罰地政士
特別是很多是買賣雙方做AB約,強迫地政士去造假
獲利的都是買賣雙方
出事了只罰地政士,買賣雙方不罰
這樣公平嗎?
我覺得要地政士背責任也可以
那就棒子跟胡蘿蔔一起來,不動產過戶法律規定一定要透過地政士送件
你把地政士業務範圍擴大,然後去詳加規定地政士責任,我覺得OK
不然之前的狀況,你知道實際上地政士都是怎麼處理嗎?
就是實價登錄要造假,是就讓買賣雙方自己送件,地政士負責做文件不掛名
造假一樣造假
這樣其實對健全實價登錄沒多大幫助
現在責任回歸買賣雙方,才是比較合理
: 單一個坪數問題,
: 你要確定屋主案使照登記,
: 而登記時,登記的屋主可以理解
: 每一個需要登記項目的定義。
: 然後,如果是統一依據使照登記,
: 那你覺得屋主會不會乖乖寫上
: 違建部分的面積資料?
: 再來屋況問題,你確定屋主老實
: 填寫,或者屋主確實了解屋況?
: 如果有問題,光是官司大概就吵不完
其實買賣應該是經紀人的專業
應該要善用經紀人制度,畢竟有經過普考及格
要先擴大經紀人業務(牽涉到買賣不動產相關都應簽章)
限縮輔助經紀人的營業員名額(現況1人配20人太多,配個5-6人就好)
然後加強經紀人的責任(登錄物件資料、不動產說明書、說明義務等等)
不過經紀人在台灣已經退化成借牌制度了,徒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