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最近在台北市永春買了老公寓(四樓的四樓,無頂加),
有建設公司來約談要我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因為它們表明前屋主有簽過,
而當初的購屋增補合約上也有明定寫好購屋,建設公司會來換約(換成新屋主)。
我向建設公司詢問是否有額外的合建合約,他們表明有,
是好多年前地主戶們一起簽的合建合約,並沒有額外各別跟不同戶簽不同的合約。
合約內容大致如此: 於1樓店面換一樓店面,二樓換二樓店面,其他樓層差異不大。
還有拆遷每月補助金額有差。
合約上的建物面積分配比例為 地主戶 66% 建商34%
車位也是按照上面比例。
建商口頭表示,當初的合約為選商而來的,66%的比例已經是相當好。
土地大致為一半住三 一半商三特 容積率就是225% 和300%
以及此案件有符合當年郝市長的老舊公寓更新專案,有額外的容積獎勵,
所以算下來可以室內一坪換一坪 外加停車位
這方面我其實不太懂,凡請各位大神意見,
首先建設公司可以跟我吵我的購屋合約上有說好要換約,
如果真的要吵,可能要上法院(?)
是否我應該按照上述的合建合約直接簽了就好,不曉得這樣的條件是否真的很好?
另外感覺建商並沒有一定要我簽合建合約,只是要我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是否表示如果我真的簽了,到時候我只能走權利變換流程,到時候條件是否會比較差。
小妹為新手,有稍微翻了一下文章,但還是很多不太確定,麻煩各位大神解惑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