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板上強調很多次了
雖然推文內偶爾會有一些"法學專家"反駁
但我是拿內政部公布的公版契約
第十三條 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
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這裡勾選得任意終止契約
這樣不就好了
房東哪有再怕房客中止契約的
都馬是房客怕房東隨時收回去
阿你說房客看了這個後不租
那就不要租阿
當然我勾選後會寫附屬合約
這時候雙方約定事項再記載就好
而附帶條件的記載就是讓房客安心
只要雙方配合我們也不會隨便終止契約
不知版上法學專家如何看?
另外如果做出租隔套
一定要電子鎖,大門跟房間門
不但有質感,而且租霸就直接停他的卡就好
(當然合約裡面要先記載)
你說要告?
來告阿!!!
※ 引述《jessiegail (阿比蓋爾)》之銘言:
: 剛剛在新聞上看到租屋糾紛,惡房客欠租金把裡面用的一團亂吧啦吧啦,有專家說:「在合約明定押金不抵租金的話,房客積欠兩個月就可以強制執行趕人,不用等到四個月。」(當然前提是租賃合約要先去公證過)
: 所以是不是房東在合約裡加一條這個:「如果房租延遲支付,押金不能用來抵扣。若房租逾期並催繳兩次仍未支付,將需額外支付一個月房租的罰款(這個罰款並不包括租金)。這筆罰款將從押金中扣除。如果延遲支付兩個月,則需支付兩個月房租的罰款。需要留意,罰款不包括未支付的租金部分。」就可以遏止租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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