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注意到合約內的建材設備只有表示廠牌為主,沒有標示規格,銷售表示是送合約審查時沒有辦法確定蓋好時的產品型號,所以沒有辦法標示。
但是只標示品牌卻沒有標示規格幾乎等於沒有標示,因為不同規格價格可以差到數倍。
請問這部分只能以廣告宣傳品作為提供設備的說明嗎?但很有趣的是合約第一條寫廣告宣傳品為契約一部分,宣傳品上面又寫僅供參考
還有影音宣傳品提防水保固10年,但沒有寫在契約、書面宣傳品上面。
請問這是預售屋、合約常態,還是僅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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