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和哥哥共同持有一套房產, 當初買屋總價是2000萬, 各持有50%所有權
房貸貸款由我自己一個人貸, 約1500萬, 哥哥是擔保人
現在計畫由我買下哥哥的50%所有權, 而我跟家人談好是我付哥哥目前已經付出
的成本當成買賣價格(頭期+已繳貸款約200萬)
針對取得成本去詢問兩位代書卻有不同答案
A代書: 買賣的合約價格可以寫哥哥的購屋買價1000萬, 但實際上只需付談好的200萬
因為銀行貸款是你一人貸, 所以可以透過權利變更處理(這句話不太理解...)
而這樣做你的持有成本還是2000萬, 也不會被扣贈與稅
B代書: 買賣的合約價格只能寫200萬+244萬價金免除額, 所以未來若要賣房的時候,
國稅局會認定你的取得成本是2000*0.5+200+244=1444萬, 而不是原價2000萬
這時候會被扣較重的房地合一稅, 取得成本降低無法避免, 而且由於你是銀行
貸款的唯一債務人, 無法用貸款方式支付哥哥的尾款貸款
想請教這兩位代書哪位的說法才是比較正確的?
畢竟未來若被扣價差約600萬的房地合一稅, 也是很重的負擔...謝謝願意回答的大大